为了鼓励本院教师参与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力争取得优异成绩,经系党政联席(扩大)会研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制订原则
本管理办法旨在体现本院“秉承传统、铭记使命、争创一流”的办院宗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按照学校第六轮人事制度中关于绩效津贴的管理办法和校院二级管理有关规定,在院级调控的绩效津贴范围内实现二次分配。
二、管理条例
1、参加本院组织的竞赛活动按参赛者每人(队)每项50元施奖。
2、获院级竞赛一等奖者获奖120元、二等奖者获奖100元、三等奖者获奖70元。
3、代表本院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按参赛者每人(队)每项目50元施奖。
4、代表本院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赛,并获校级一等奖者获奖200元、二等奖者获奖160元、三等奖者获奖100元。
5、担任本院组织的竞赛评委按每人每项50元计发评审费(外请评委另定)。
6、参加学校、本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教研活动,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扣减当事人50元,请病(事)假者扣减当事人10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减当事人200元。持续旷工上报校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
1、参加其他重大活动(如省级以上)的由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讨论决定给予特别奖励。
2、同一人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以奖金最高的等级计发。
3、除特殊情况外,奖金从学校下拨给本院的绩效津贴中列支。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20日